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院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规划与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评估等进行调研、咨询、反馈、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指示和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围绕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院内行业专家、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组织推荐,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如有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其聘任。因终止聘任等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补充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主持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设秘书1人,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准备与安排、会议记录与整理、会议决定的传达、有关文件的传达、有关情况的汇报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优化、建设和发展规划。
2. 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课程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标准的建议及原则要求,负责学院课程计划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3. 审议、指导学院课程开发及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对各种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评选。
4.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方案,并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规划和实施意见。
6. 对学院教材建设负有指导职责。
7. 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8. 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9. 对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研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10. 接受院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与项目研究。
11. 审定学院各类教学评估方案。
12. 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13. 审定各类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教学奖项。
14. 审议教师教学岗位评聘标准,并对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15. 审定学院的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16. 对实践教学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
17. 对各类教学创新、专业技能大赛等进行规划和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2.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进行表决。
3.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4.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5.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院以及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